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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申请贷款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以'征信异常需补交保证金'为由诱导下载虚假贷款APP。对方伪造银行客服身份,通过支付宝转账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先后以'验证流水''支付利息'等名义骗取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资金被快速转出后报警,但公安机关未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虚构身份,称其通过正规贷款流程收取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重点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虚假APP界面截图。针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争议,仲裁委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合同及贷款审批文件,但对方仅出示伪造的电子回执。庭审中双方就屏幕共享操作的合法性展开辩论,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及APP内强制弹窗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假APP实施诈骗,利用屏幕共享获取用户账户信息,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司法拍卖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分析启示】网络贷款需警惕'保证金''征信异常'等话术陷阱,建议通过央行认证平台查询贷款机构资质。遭遇屏幕共享要求时应立即终止并报警,电子数据需及时通过公证处进行区块链存证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