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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因公司运营的网络购物平台存在交易漏洞,导致其在2024年某月被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分子诱导垫付购物款3.5万元,后资金被快速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购物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其先支付货款。期间,诈骗分子通过短信冒充公司投资老师,诱导张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及验证码。张某某操作后发现资金被转走,调取监控发现诈骗分子曾在线下街面碰瓷并伪造交易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交易真实性导致其被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则辩称交易系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交易记录及监控视频,核实张某某转账时未签订正式合同,公司客服在发现异常后未及时启动紧急止付程序。双方就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公司过错程度展开举证质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对张某某损失承担40%责任,判决返还1.4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分析启示】平台需完善交易审核机制,消费者应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交易模式,发现资金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