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婚恋平台冒充老师诱导转账被骗3.5万元

婚恋平台冒充老师诱导转账被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老师诱导转账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平台遭遇诈骗引发纠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通过虚假网络借贷平台实施诈骗行为,涉案APP已下架。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金融理财顾问的李某。李某以'投资理财'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并通过线下街面'丢包分钱'活动骗取信任。在李某假扮的投资老师指导下,张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用于网络借贷。后发现APP无法提现且被下架,李某失联,资金流向异常。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APP为正常投资平台,张某某转账系自愿投资行为,与公司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真实性、资金流向责任及是否存在民事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运营监控视频。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有效合作协议及风控证据。仲裁员依据资金流向追踪数据,确认涉案APP存在账户异常及虚假宣传特征,结合线下诱导行为,认定存在民事欺诈要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因无法证明具体用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警惕新型诈骗手段,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及业务真实性。遭遇诱导转账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同时通过资金流向追踪锁定责任主体。本案警示:网络借贷场景中,虚假平台与线下诱导行为结合易构成复合型诈骗,维权需注意时效及证据完整性。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