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老人虚拟币投资被骗3.5万元案

老人虚拟币投资被骗3.5万元案

【标题】老人虚拟币投资被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的虚拟币交易平台。本案系因虚假投资理财引发的诈骗纠纷,涉及微信平台诈骗及第三方支付资金流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身份不明)。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虚拟币平台注册投资。平台伪造金融资质,谎称可提供'稳赚不赔'的理财方案,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5次转账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被拉黑,遂于2024年某月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电子证据,导致部分资金流向难以追溯。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还投资款;被申请人否认诈骗行为,称张某某系自行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导致损失。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虚假平台是否存在、聊天记录是否能证明诈骗故意及涉案金额认定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支付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反证,仅以'平台系第三方'为由推诿责任。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诺收益的表述及支付流程异常,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确认资金流转与虚假平台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平台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固定关键电子证据,部分资金流向无法核实,故裁决返还已确认的2.8万元投资款。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要求。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高收益投资骗局,务必核实平台资质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遭遇诈骗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核查资金流向。本案警示:投资前需通过正规渠道验证,避免轻信社交平台推介。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