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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被微信冒充公检法骗缴费遭追缴

【标题】老年人被微信冒充公检法骗缴费遭追缴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65岁退休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步行街购物时被陌生人以'丢包分钱'名义接近,后通过微信添加对方好友。骗子谎称是公检法人员,以'需缴纳保证金办理购物退款'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并进行屏幕共享。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3.5万元。事发后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诈骗分子转移资金。公安机关事后通过监控视频锁定诈骗事实,但涉案金额认定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与诈骗无直接关联,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扩大,认为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周边监控视频,证明其在购物平台某科技有限公司下单后遭遇诈骗。公司提交平台交易记录证明张某某系自主下单,否认涉案责任。仲裁员结合张某某在街面遭遇的异常情况,认定存在业务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2000元损失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需承担补充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应警惕'公检法'名义诈骗,遭遇要求屏幕共享、提供个人信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平台方需强化用户资金安全提示,对异常交易及时介入,避免因业务漏洞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