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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理财平台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理财平台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到声称提供高收益理财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对方以企业主身份诱导其下载伪造APP并进行微信转账,先后三次投入约3.5万元。后平台突然无法登录,企业主失联,经调查该平台实际为虚构机构,且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参与网络借贷,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主是否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及是否存在还款意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无法访问的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出示平台合法资质证明。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平台注册信息,确认其与公司无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全部投资款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对资金返还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投资需核实资质,企业主应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收集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通过劳动仲裁与刑事报案双重途径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