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征信修复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通过微信平台遭遇身份冒充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微信上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账号,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下载涉案APP。张某某按指示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已下架且无法办理所谓'公共服务场景'的贷款业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审核义务,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无法核实第三方身份,且APP下架系平台自身原因导致业务中断。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认定涉案APP与公司存在关联性,且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及无效合同的处理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认定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所谓'征信修复'骗局,核实机构资质时应查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平台需对入驻服务商进行严格审核,用户应保留完整沟通记录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