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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接触金融操作流程,后遭遇电信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群获取所谓'金融导师'联系方式。对方自称投资专家,以'贷款征信修复'为名推荐虚假平台,谎称需通过信用卡支付保证金并跨境流转资金验证资质。张某某按指示在微信支付3.5万元后,发现平台系伪造网站且无真实交易记录,随即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该操作属个人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对员工的金融操作负有监管责任,以及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及伪造平台网站截图。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依据证据链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风险提示义务,裁决返还张某某3.5万元损失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金融操作审批机制,员工需核实平台资质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遭遇资金损失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微信、银行等电子证据,发现虚假平台需立即停止操作并申请仲裁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