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未果
【标题】个体户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未果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借贷平台,本案系因虚假贷款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提升征信为由,诱导其在该公司官网注册贷款申请,要求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该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贷款网站系伪造域名,遂报警。平台在发现异常后封停涉案账号,但张某某损失的3.5万元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具体诈骗行为,且已采取封停账号等措施,认为转账系张某某自愿行为不应支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伪造贷款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涉案账号确系伪造,且公司未履行充分的资质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账号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令其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严格核实平台资质及工作人员身份,社交平台好友应保持警惕。平台方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对异常账号及时处置。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