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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贷款诈骗被追缴

【标题】企业主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贷款诈骗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与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加微信。李某以'贷款征信优化'为由推荐贷款产品,诱导张某某通过贷款刷流水方式获取约3.5万元贷款额度。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质过程中,张某某按指示将资金转入李某提供的对公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李某以企业主身份多次线下接触张某某,声称可协助贷款审批通过,实际通过伪造合同协议骗取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企业主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协议,认为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认定及资金性质归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李某伪造的合同协议。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与李某存在业务往来,但主张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属于自身过错。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确认李某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企业主实施诈骗,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协助伪造征信材料的过错,判决追缴违法所得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扣除1.2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警惕'贷款优化'等话术陷阱。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损毁。企业需对员工使用对公账户的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