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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生,通过微信接触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拟币投资平台工作人员,后遭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虚拟币投资项目。对方以'金融顾问'身份添加其微信,谎称能提供内部数据获取高额回报。在取得信任后,诱导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参与投资。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以'平台异常'为由要求转款至私人账户,最终失联。张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核,存在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及嫌疑人构成诈骗罪,要求全额追缴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投资平台,未参与具体诈骗行为,且未收到转账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调取平台交易记录,确认存在诱导用户脱离官方渠道交易的违规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未实际转出的2.8万元本金,并支付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身份诱骗,核实金融机构资质,避免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电子证据需注意保存完整性和真实性,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