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诈骗张某某3.5万元被判刑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张某某3.5万元被判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网络诈骗纠纷案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民警的李某。李某以能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诱导张某某在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要求张某某提供支付记录、刷流水证明还款能力,后以'资金冻结'为名要求屏幕共享操作,最终款项被快速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司辩称款项系张某某主动转账,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认可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婚恋平台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支付流水,确认张某某在2024年6月多次配合李某进行资金操作。公司虽质疑部分证据关联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双方就'是否存在还款意愿'进行举证,张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对方明确要求其'配合调查'而非真实执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裁决公司协助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往中需警惕'公检法'身份冒充,保留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遭遇资金要求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避免因配合要求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