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对象假贷款诈骗张某某遭骗
【标题】婚恋对象假贷款诈骗张某某遭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仲裁,案由涉及虚假贷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某公司高管的婚恋对象李某。对方以可办理贷款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征信报告等个人信息,承诺年化利率低至3.5%。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APP平台操作贷款流程,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李某初期按期返还利息约5000元,后以资金监管为由要求续投,张某某发现APP无法登录且对方失联,遂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及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贷款资质,通过婚恋关系骗取资金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网络借贷,平台操作流程合规,未实施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电子数据固定,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多次使用婚恋关系诱导张某某操作贷款。支付宝转账凭证与APP截图显示资金流向异常,公司未能提供借贷合同及资金使用证明。仲裁员要求双方对贷款资质真实性进行举证,公司未能有效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用身份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返还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关系中警惕以贷款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应核实对方资质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网络借贷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避免沦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