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张某某系投资用户,公司为虚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诈骗团伙。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银行员工的李某,对方以'迷信消灾'为由声称可帮助其规避投资风险。李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收取张某某共计约3.5万元,期间要求张某某提供短信截图证明账户安全,并诱导其下载伪造的'金融风险评估系统'进行屏幕共享。资金到账后,李某以'需先垫付才能返佣'为由拒绝返还,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银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民间借贷纠纷,且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协议。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是否构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行为,以及资金流向是否能证明犯罪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分析报告。公司仅提供所谓'投资合作协议',但未举证实际履行情况。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资金流向进行追踪,确认款项经多层账户转移后消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虚构'迷信消灾'骗局,骗取张某某投资款。依据《刑法》第266条,责令公司限期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赔偿孳息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投资者需警惕社交平台冒充金融机构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拒绝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及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对'先垫付后返佣'等承诺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资金链断裂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