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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诱导转账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诱导转账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公司涉嫌通过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接触。李某以教育培训项目投资为名,谎称有高额回报,诱使张某某将约3.5万元现金转入虚拟币账户。过程中,李某多次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导致张某某账户异常。张某某发现受骗后,要求平台紧急止付,但因虚拟币已转出,未能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称投资系自愿,否认诈骗行为,认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验证码请求截图。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仅以内部人员不知情为由抗辩。仲裁庭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但张某某未完全履行核实义务,影响责任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诈骗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公众警惕冒充熟人实施的虚假投资骗局,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保留证据及时报警,避免现金交付及泄露个人信息。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