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招聘诈骗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诈骗3.5万元,公司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对方以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其支付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扫描二维码向指定账户转账后,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获取验证码,后发现资金被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并失联。期间通过短信与对方沟通,留存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贷款征信流程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参与的贷款服务,否认非法占有目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故意及资金流转的违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电子证据,张某某提供QQ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短信截图及银行流水,公司仅出示格式合同。仲裁员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确认诈骗过程中的异常操作特征,判定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征信事实、诱导开启屏幕共享等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依法裁决返还3.5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招聘中'贷款征信'等话术陷阱,切勿向陌生账户转账。应聘时应核实企业资质,发现异常要求及时报警。电子证据需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操作截图,确保数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