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金融机构要求共享屏幕诈骗3.5万元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要求共享屏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被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以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要求提供信用卡信息。对方通过伪造的APP截图展示虚假贷款流程,诱导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开通屏幕共享功能,导致其信用卡被转走约3.5万元。事后张某某发现该男子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未对该行为进行追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该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且已通过线下街面场景完成交易,不构成公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APP截图、通话录音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虽否认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行为系个人行为。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操作的异常性及资金流向的不透明性,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后果。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场景中冒充金融机构的新型诈骗手段,保存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异常业务操作进行监督,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