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户贷款保证金被骗提现受阻
【标题】投资用户贷款保证金被骗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因贷款业务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线下网点办理贷款业务时,工作人员以需缴纳贷款征信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约3.5万元至公司对公账户。期间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致电张某某,称其征信异常需配合调查,诱导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次日张某某发现资金已被快速转移,且无法通过网站提现,遂报警并保留相关转账记录、网站截图及电子数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流程,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公司辩称该业务为正规操作,保证金用于征信服务,且已通过线上审批系统完成贷款发放。双方对资金用途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网站截图及电子数据固定清单,证明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贷款审批流程文件及资金去向说明,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核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核实借款人资质情况下,虚构贷款审批程序并诱导开启屏幕共享,构成民事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裁决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投资者应警惕以贷款审批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保持高度警惕。维权时需注意保存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通过司法途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