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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公司虚构贷款流程诈骗投资者

【标题】教育培训公司虚构贷款流程诈骗投资者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某市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金融知识讲座,被工作人员以'贷款征信需要刷流水'为由诱导参与所谓'教育培训贷款项目'。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约3.5万元转账。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未取得金融资质,所谓贷款平台系虚构,且培训内容与金融知识无关,遂向仲裁机构申请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贷款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正常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认为张某某存在误解,且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是否存在虚假平台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培训现场照片、第三方支付凭证、虚假平台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合同文本及实际服务内容证明。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教育培训场景特殊性,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宣传内容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平台、伪造征信流程、骗取投资款等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资金被非法占有,且第三方支付平台部分交易记录缺失,故支持其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投资者需核实机构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对于虚构贷款流程、伪造征信材料等行为,应保留网站截图、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若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转账凭证,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