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遭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保证金
【标题】待业者遭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案由涉及网络贷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贷款专员职位,通过平台联系后被要求缴纳贷款征信保证金。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扫码支付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且对方身份冒充,遂报警但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链断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则声称该交易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已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平台招聘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否认关联性。仲裁委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及招聘平台存证,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和合同协议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支付的贷款保证金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招聘中'贷款专员'等敏感职位,核实公司资质及岗位真实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应保留交易记录备查,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因报案不及时丧失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