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遭索赔
【标题】老人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72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养老中心活动时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员工的李某。李某以能帮助修复征信为由,称需缴纳3.5万元保证金,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期间多次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后李某失联。警方调查发现李某实际为职业骗子,其使用伪造工作证并借医疗养老场景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通过平台冻结账户,认为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记录,核查账户异常交易明细。张某某提交养老中心监控视频证明线下接触过程,但未能完整形成证据链。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证明李某无权限接触客户信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未尽到对员工身份及业务资质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证据判定公司需赔偿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由李某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
【分析启示】医疗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完善异常交易预警机制。老年人遭遇婚恋诈骗时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