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垫付3.5万元遭索赔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垫付3.5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员,被申请人公司为虚构的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案由涉及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组织的线下活动中接到自称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以'网络购物垫付返佣'为由要求其操作二维码收款。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合同协议,通过短信诱导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使用个人账户为平台垫付约3.5万元购物款。期间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并提供银行流水,后以'系统升级'等借口拒绝返佣,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金融合作背景,通过冒充银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被申请人辩称该操作属于内部业务协作,且已签订协议,认为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虚假合同、短信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被申请人未能出示合作协议原件,且无法解释为何使用非公司账户收款。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虚构金融机构身份的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垫付的3.5万元款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对方身份时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网络交易中需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质,避免使用非指定账户垫付。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收集证据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