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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维权成功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涉嫌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案由涉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自称XX市公安局民警的男子,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配合调查。骗子通过社交平台获取张某某个人信息后,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并出示伪造的APP办案界面截图。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最终在骗子诱导下完成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导致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财务人员应自行核实身份,且未签订相关协议,认为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材料。仲裁员结合《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意见》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管理漏洞存在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意见》第8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身份验证流程,对涉及财务操作的异常指令保持审慎;遭遇'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避免因轻信虚假信息造成损失。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