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保健品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保健品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公司)因保健品诈骗引发纠纷,案由涉及医疗养老诈骗及身份冒充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账号,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推荐高价保健品。通过伪造的APP截图展示虚假账户信息,诱导张某某将3.5万元转账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对方,遂通过公共服务办理场景申请退款遭拒,最终选择报警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交易系张某某主动发起,且未签订合同,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APP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电子数据完整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APP截图真实性进行技术核查,确认存在身份冒充及账户异常情况,但认定张某某未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扣除因报案延迟导致的举证责任损失部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身份冒充陷阱,发现账户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进行电子数据固定。本案因报案不及时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提醒民众及时保存证据材料,避免因拖延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