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冒充领导诈骗征信修复费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领导诈骗征信修复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求职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接触,后被以征信修复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该公司员工李某冒充公司高管,以可操作征信记录为由,通过QQ向张某某推销'贷款征信修复服务',称需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因待业急需资金,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支付费用,后发现该服务系虚构,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协议,否认与诈骗有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及电子数据固定证据,确认张某某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李某冒充领导的QQ聊天记录显示其使用虚假身份诱导转账,公司未能提供真实服务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存在欺诈行为,但张某某未签订正式服务合同,且部分转账用于非指定用途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规定及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时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对公账户转账应确保资金用途明确,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