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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伪造贷款流程诈骗员工被追责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伪造贷款流程诈骗员工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因被冒充招聘人员骗取财物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应聘财务岗位。面试时,自称HR的王某以需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并添加微信联系。次日,王某称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贷款刷流水,诱导张某某将3.5万元打入某金融服务公司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实为王某个人账户,且该公司从未录用其为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王某行为属个人诈骗,且已通过公共服务场景完成贷款审批流程,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了与王某的通话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存在伪造贷款审批场景、诱导转账至非本人账户的行为。公司虽提交了所谓贷款合同,但经核验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且无法证明王某行为获得授权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王某冒充招聘人员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诈骗,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招聘流程验证机制,警惕第三方支付账户异常操作。劳动者应聘时应核实企业资质,对要求预付费用、提供银行流水等异常事项保持警惕,及时固定电子证据维权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