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提现受阻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养老服务名义诱导参与网络借贷,后因提现受阻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微信,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推荐网络借贷产品。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参与平台借贷。后因平台提现受阻,张某某发现资金异常并要求退款,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公司虚构养老服务项目,诱导借款人脱离正规平台进行私下转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退还本金及利息;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发生真实交易,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记录。经核查,公司员工使用企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且存在要求借款人脱离平台交易的明确指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申请人本金2.8万元并支付法定利息,其余损失因申请人未及时核实平台资质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借贷案件的规定》第12条,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以养老项目为名的诈骗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通过正规渠道维权,避免错过止付时效。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审核,防止被冒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