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遇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损失3.5万
【标题】学生遭遇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损失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电商平台学生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拟币投资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时收到'政府工作人员'私信,称有虚拟币投资项目可获高额回报。对方要求其将3.5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并指导通过微信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按指示分三次转账后,发现对方身份异常遂报警,但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链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超过仲裁时效,否认存在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操作记录与资金流向,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从重处罚;《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保存完整证据链。遭遇'安全账户'要求时应立即终止操作,及时报警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