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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婚恋对象诱导提现转账诈骗

【标题】企业主冒充婚恋对象诱导提现转账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女性李某。李某以办理社保补贴为由,诱骗张某某使用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后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期间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并提供手机验证码,后以'核实材料'为名要求进一步转账,张某某察觉异常后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企业主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企业无直接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银行流水,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经核对网贷平台后台数据,确认转账行为与公司账户无关,但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李某与公司存在关联,证据链出现断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但因无法证明其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隶属关系,判定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账户异常处理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对象以办理业务为名实施诈骗,核实对方身份时应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企业需加强员工社交行为管理,避免被冒用身份。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必要时申请案件串并侦查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