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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电信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征信异常需转账解冻为由,要求其添加所谓'财务人员'微信。通过视频通话,对方伪造贷款专员身份,诱导张某某在支付宝操作'安全账户'转账流程。期间多次发送伪造短信要求提供验证码,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账户被冒用并报案,涉案账号已被平台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告知义务导致其受骗;公司辩称员工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公司虽否认员工身份,但无法解释其内部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性。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风控措施,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存在员工信息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支持返还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信息管理制度,防范内部信息泄露;个人需提高警惕,核实陌生来电身份,避免轻信'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全部通信记录作为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