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诈骗损失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诈骗损失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个体商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企业,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街头遭遇假币调包后,通过QQ联系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某科技公司名义推荐网络购物平台,声称可提供'安全账户'保障资金安全。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要求其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前两次转账后返还少量本金,第三笔转账后突然失联。期间李某多次以'平台风控'为由催促转账,后被平台封停涉案QQ账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应全额返还损失;被申请人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关联,且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核心争议为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及报案时效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调解,申请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平台封号证明及部分聊天截图。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反证,但强调申请人未签订任何协议。经质证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但因报案时间滞后影响证据完整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平台已冻结资金后,返还申请人剩余损失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安全账户'话术,发现异常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本案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缺失,但仍可主张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