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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女,32岁)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岗位,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后被要求参与公司运营的'高收益理财项目'。公司伪造投资平台界面,以虚构项目为诱饵诱导其操作资金流转。期间有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电话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验证,谎称需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退款理赔'程序。张某某在多次转账后发现异常,但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涉案账号被封停,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平台事实,以公检法名义诱导其转账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理财项目,未参与资金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核对支付宝转账流水及伪造的合同协议。公司未能提供张某某参与投资的合法凭证,且承认曾使用虚假平台界面。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要求屏幕共享的通话录音及平台操作截图,公司以'内部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进一步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平台、伪造合同协议等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遭遇公检法名义要求屏幕共享应立即报警。建议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异常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