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冒充投资老师骗取资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自称某平台投资导师的李某某,对方以虚拟币投资为诱饵,声称可提供'公共服务办理'渠道获取高额返佣。初期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方式返还约5000元小额利润获取信任,后诱导张某某投入约3.5万元进行'资金垫付'操作。期间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伪造银行流水制造虚假投资收益假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投资老师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投资行为,否认存在诈骗事实,质疑张某某未能证明转账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网贷平台提现记录及部分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但无法完整呈现资金流转链条。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张某某存在过度自信过错。仲裁委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认部分通话记录存在伪造痕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轻信冒充专业人员的诈骗话术遭受财产损失,但因证据链存在断裂,未能完全确认诈骗金额构成,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2条关于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投资理财骗局,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避免在未签订正式协议情况下进行大额转账。遇资金异常流动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