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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线下街面活动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被以办理入职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参与丢包分钱活动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男子以高薪招聘为诱饵吸引。对方声称需缴纳'岗位保证金'方可入职,诱导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招聘岗位,且对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招聘诈骗行为,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转账系与个人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无关且已超过追诉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电商平台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发现公司账户在交易时段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核实,该公司财务人员未认可该笔费用,且招聘信息发布渠道与公司注册信息不符。双方就转账用途产生激烈争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招聘事实、伪造财务人员身份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能证明具体诈骗过程,酌情判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先缴费后入职'等异常要求。对公账户转账需保留完整凭证,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申请劳动仲裁。企业不得虚构招聘条件骗取费用,否则将面临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