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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骗取贷款保证金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骗取贷款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电商平台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业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公司招聘主管的账号,对方以可办理无抵押贷款为由,要求其缴纳3000元征信审核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被要求前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期间对方以需支付跨境服务费为由,分三次骗取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实际贷款资质,且办公场所为空置写字楼,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业务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所谓贷款方案文件,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证实对方多次以贷款保证金名义收款。公司仅提供一份伪造的贷款合作协议,但无法说明跨境资金流向。仲裁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所谓招聘人员始终未现身线下办公场所,且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通过伪造资质、虚构业务、冒充招聘人员等方式实施诈骗,裁决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投资理财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贷款陷阱,核实企业资质时应查验营业执照与办公场所真实性。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需留痕,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本案中监控视频和跨境资金流向证据对认定诈骗起到关键作用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