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求职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诈骗纠纷,张某某系求职者,该公司为虚假平台注册主体。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商业街求职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骗取信任。对方通过微信冒充公司领导,谎称需支付保证金至虚拟币账户以激活项目,诱导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虚拟币通道。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系伪造,且转账过程中遭遇假币调包骗局,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平台、伪造领导身份的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紧急止付程序,否认与诈骗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假币实物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针对转账流程中的异常操作及平台真实性展开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求职者未履行平台真实性核查责任,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平台审核义务、《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高收益骗局,核实平台资质及人员身份。企业需完善招聘审核机制,避免因疏忽导致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支付记录、通讯凭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