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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假身份骗投资后失联

【标题】婚恋平台假身份骗投资后失联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遭遇投资诈骗,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身份诱导充值约3.5万元,后失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市公安局民警的李某某。对方以'内部投资渠道'为名,承诺月收益15%,要求张某某先缴纳3000元'入金保证金'。通过微信转账完成首次投资后,李某某以'平台风控'为由诱导张某某继续追加投资。期间多次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文件,编造'资金冻结'等紧急事由,最终在张某某投入约3.5万元后失联。经调查,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无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且该投资行为未通过正规平台进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身份、伪造公职人员证明等诈骗行为;公司辩称李某某系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构成公司职务行为,以及该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诈骗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用户数据。公司方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未能证明李某某身份真实性。仲裁员依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及交易模式,认定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的其他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平台需强化用户身份核验义务,投资者应警惕'高收益'诱饵,发现异常立即通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通道处理。对于未通过正规金融平台的交易,需重点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及履约能力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