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要求转账个体经营者遭精准诈骗
【标题】冒充公检法要求转账个体经营者遭精准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向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案由涉及征信修复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教育培训APP接触所谓'征信修复'服务。对方以公检法人员名义要求其缴纳3.5万元保证金,通过二维码收款后失联。APP在2024年7月被下架,张某某发现该平台存在贷款征信违规操作,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参与诈骗需全额赔偿,公司辩称系第三方冒充人员作案且已下架APP。争议焦点在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及公司是否构成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APP截图、通话记录及二维码收款凭证。公司申请调取服务器日志但未获支持。仲裁委采纳电子数据固定报告,确认平台存在诱导性宣传,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2条关于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等幌子实施的精准诈骗,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平台运营方需对APP内容承担审核责任,遭遇类似骗局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