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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诱导投资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冒充招聘诱导投资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时,被公司员工李某某以招聘为名添加微信。对方谎称公司有内部高收益投资渠道,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投资平台APP。在李某某指导下,张某某使用信用卡向平台账户转账约3.5万元参与投资。后平台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并报警,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追偿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存在诈骗行为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员工行为与企业无关且已尽到监管义务。双方对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公司质疑张某某是否明知平台虚假性质。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信用卡交易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转账凭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材料。仲裁委通过调取招聘平台数据,确认李某某系公司员工,结合转账时间与平台异常情况,认定存在诱导投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加强员工行为监管,警惕虚假投资平台诱骗。劳动者应核实投资渠道真实性,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保存完整证据,避免因报案延迟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