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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某地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交易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李某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张某某在虚拟币平台充值约3.5万元。后以网络购物退款、贷款征信问题为借口,要求多次转账至对公账户。期间通过电话要求提供验证码,最终资金经多层对公账户转移后消失,电子证据显示交易全程通过虚拟币通道完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未授权虚拟币交易渠道,且李某为个人行为。争议焦点在于虚拟币转账是否构成有效合同及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张某某出示了完整聊天记录及虚拟币交易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明。仲裁委认定虚拟币通道与公司账户存在异常关联,要求冻结相关资金账户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李某个人赔偿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身份资质,警惕虚拟币等新型诈骗手段。企业应规范对公账户使用,防止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维权时需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