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假币诈骗投资款被仲裁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假币诈骗投资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纠纷与公司发生争议,案由涉及诈骗行为及退款理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组织的理财活动中,被自称政府工作人员的男子以假币调包方式骗取约3.5万元。该男子通过线下接触获取张某某支付宝验证码,随后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张某某发现受骗后要求公司退款,但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组织诈骗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活动为员工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监控视频证明交易过程透明,否认与诈骗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监控视频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司仅出示活动宣传资料。经质证,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对方伪造证件冒充公职人员,且转账时间与假币调包行为高度吻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行为独立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未对员工线下接触客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组织实施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警惕线下接触骗局,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一旦发现验证码泄露导致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监督机制,防范高危场景下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