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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中冒充财务人员诱导下载APP骗钱

【标题】求职中冒充财务人员诱导下载APP骗钱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公司应聘财务岗位期间遭遇诈骗,案由涉及身份冒充及第三方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公司财务岗位,面试时对方自称是公司财务主管李某某。入职后,该'李某某'以征信修复为由,通过短信诱导张某某下载某贷款APP并进行征信授权操作。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对方谎称需支付保证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事后张某某发现该'李某某'身份造假,且贷款平台信息与公司无关,遂向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导致被骗;公司辩称与诈骗分子无关联,且员工操作存在自主性。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冒充财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电子证据是否能证明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短信记录、APP下载截图及转账凭证,证明确实存在冒充身份及诱导操作行为。公司虽否认,但无法提供实际财务人员联系方式,且其招聘流程中未留存完整面试记录。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确认消息来源可信度较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身份核实义务,但张某某未能及时发现APP平台资质问题,导致损失扩大。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2.8万元款项,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招聘身份核验流程,求职者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证据需注意保存原始载体,遇身份冒充可及时向平台调取信息,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效。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