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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虚构征信修复诈骗个体商户3.5万元

【标题】冒充领导虚构征信修复诈骗个体商户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案由涉及非法集资与网络借贷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投递简历后,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对方冒充公司领导,通过微信要求其缴纳'保证金'约3.5万元,声称可帮助修复征信记录。张某某在APP截图及多次要求提供信用卡验证码的对话中,误信虚假承诺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征信修复资质且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合同关系,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截图及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实际履行证明。仲裁员重点审查了'领导'身份真实性及'征信修复'资质证明,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扣除因延迟报案导致的证据保全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征信服务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投资项目,核实企业资质时应要求查看相关经营许可。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电子数据,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失效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