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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伪领导诈骗3.5万元遭索赔

【标题】张某某被伪领导诈骗3.5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2024年某月遭遇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收到自称公司高管的冒充消息,称需支付贷款保证金以维护企业征信。对方要求其将3.5万元转账至指定安全账户,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完成转账。后发现涉案APP已下架,监控视频显示对方使用虚拟身份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因被冒充领导诈骗导致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公司辩称财务操作应独立负责,且未收到相关指令。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内部管理漏洞存在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编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内部通讯验证机制,员工遇异常转账指令需及时核实。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