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诱导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方式诱导投资虚拟币,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的李某某。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导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约3.5万元用于虚拟币投资。后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实为该公司财务人员,且该投资项目系虚构,遂要求平台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交友场所,投资行为属用户自主选择,且未发现直接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用户数据确认李某某为公司注册用户,要求双方提交第三方支付流水及通讯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张某某提交的200余条聊天记录经电子证据鉴定显示存在伪造时间戳的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向张某某返还2.4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165条民事责任条款适用于证据瑕疵情形下的过错责任划分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对异常投资行为进行风险提示,虚拟币交易应优先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完成。建议投资者核实对方资质,保存完整通讯记录,发现被骗应立即向平台及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