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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虚假荐股平台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荐股平台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求职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荐股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面试时对方以'内部股票推荐'为由,要求其先缴纳3.5万元培训费。通过二维码收款后,公司人员伪造公检法身份威胁张某某,称需转账才能解除'账户异常'。张某某在持续施压下陆续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资质,所谓荐股平台系伪造APP,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荐股业务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协议。双方对转账行为性质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故意产生分歧,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公司仅提供虚构的劳动合同文本。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二维码收款记录与虚假平台电子数据。经比对,公司提供的APP图标与实际注册信息不符,且聊天记录中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的威胁性表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说明业务来源,亦未能提供有效培训协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荐股业务、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裁决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以培训为名的非法集资陷阱,核实企业资质时需查询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时应立即报警,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对于未签订正式合同的高额缴费,需谨慎确认业务真实性。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