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被虚假投资平台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虚假投资平台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网购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高收益理财为名诱导投资,后资金被转移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网购平台下单时收到陌生短信,称可提供'贷款专员'服务。对方冒充平台客服,以'低风险高收益'为噱头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投资平台。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平台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迅速将资金转走,前期返还少量利息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平台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用户自主操作,但无法说明资金去向。双方争议焦点为平台真实性及资金转移是否构成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网站截图、网贷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请求记录。公司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采纳电子数据固定证据,确认平台系虚构场景。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及利息共计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条款,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5条关于屏幕共享记录的证据效力说明。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陷阱,保存短信、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仲裁机构对电子数据固定要求严格,证据链完整可有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