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电信诈骗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追回被非法转账的3.5万元投资款项。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投资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通过伪造的银行客服话术获取信任,诱导其通过支付宝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转账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实为虚假投资平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款项;公司辩称转账系张某某自愿操作,且未收到款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记录。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但因转账系个人操作,公司责任范围存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存在伪造身份诱导转账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2.8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认定公司员工存在欺诈故意且未尽审查义务。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应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电信诈骗,转账前务必核验对方身份。企业需规范员工行为,避免因内部管理漏洞导致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