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婚恋对象骗贷后失联受害者索赔遭拒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骗贷后失联受害者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为求职过程中遭遇身份冒充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认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的男子,对方以可办理高额贷款为由获取信任。李某伪造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贷款APP并签订电子合同。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某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因错过平台紧急止付窗口期,贷款资金被转移至境外账户,征信记录亦被恶意修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未尽审核义务,要求全额返还贷款资金;公司辩称与李某无直接关联,且张某某未签署正式合同,认为其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APP界面截图等电子证据,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记录进行审查。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庭认定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被冒充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返还约1.0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贷款为名的诈骗手段。企业需完善风控机制,避免被冒充。遭遇网络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及时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