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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冒充征信修复实施诈骗

【标题】婚恋对象冒充征信修复实施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网购用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行业)因征信修复纠纷引发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征信修复为名获取其信任。李某谎称可帮助办理贷款征信业务,诱导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以'紧急止付'为由要求继续付款,张某某察觉异常后报警,平台账号被封禁,李某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李某行为属个人诈骗,且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记录;公司提交平台用户协议及李某离职证明。仲裁委通过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李某账号注册信息与公司关联,但无法直接证明公司参与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需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高危人群身份伪装,核实征信业务资质时应要求查看备案信息。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征信相关业务,保留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作为维权依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